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1-02 浏览:62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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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7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408号)要求,现开展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示范基地四类申报推荐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荐条件

1.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2年以上(2016年3月9日前回国,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2.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3.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2016年3月9日前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4.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区。申报单位要有好的人才工作基础,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大、政策突破性强,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并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鼓励申报单位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的内设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培养拔尖和青年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典型经验与做法,形成富有特色、取得初步成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申报单位为科技园区的,应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成效突出;建立为创业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和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建立良好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荐名额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可推荐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0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3个、科技创新创业人才30(含高新区企业10名)名、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3个。军队科技人才需通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统一推荐,不在我市推荐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已入选推进计划的和连续申报2次未入选的,本年度不再申报。

(二)同一申报对象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申报推进计划1个类别项目。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除外)尚在合同期内的人员,不再申报。

(三)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经依托单位内部公示后确定最终推荐对象,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上报科技部。

(四)申报程序如下:申报人依托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1月5日系统开放)进行统一申报,将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书+附件合成1个PDF文件,且40M以内)刻成光盘一张,光盘上注明“单位+姓名”,请于2018年1月10日12:00点前报送至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人才部。暂不需递交纸质材料。由于时间紧迫,逾期不候,敬请各单位谅解、配合。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10-88659000

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政策咨询):010-68598040、010-68598053

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郭一凡 010-82002235、吴媛媛 010-82002898

光盘报送地址: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西直门南大街16号西楼9层908)

市科委人事教育处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