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要求,推动我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现将组织推荐天津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天津市内注册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并在本市设有固定工作场所;
2. 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3.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5. 与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6. 2016年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信用信息等不良记录;
7.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有开展评价工作的资金保障;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天津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证明材料(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
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区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组织推荐的任何环节发现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直接取消该机构的纳入推荐名单资格。
三、推荐程序
1.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本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各区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申报意见,于9月28日前将推荐申报意见、汇总表(附件3)及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对区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天津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
2018年8月3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郭平贵;
联系电话:8360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