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社〔2020〕21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了建立健全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资金保障体系,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流程,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20〕14 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通知》(冀财社〔2020〕16 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疫情防治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