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启动实施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冀科资函〔2019〕11号)精神和创新券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第二批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范围
1.符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启动实施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冀科资函〔2019〕11号)要求的创新活动。
2.截止2019年11月25日前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提交的创新券兑付申请。
二、工作流程
(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企业、团队提交兑付材料
1.兑付材料。《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新服务合同;企业项目自付资金银行往来凭证及发票;创新服务结果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承诺书(格式附后,已经上传的无需重新提交)等。
2.有关要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确保创新活动真实、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技术服务资料完整,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收费合理。
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创新券兑付申请材料、收费定价和收费计算过程进行核查。
3.上述材料应于2019年11月25日前在创新券工作平台上提交。原件自存备查。
(二)审核发放机构审核兑付材料
按照《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除对兑付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外,还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发票、专利转让情况在有关网站上进行查询验证。
通过审核的兑付申请,创新券工作平台将自动标注为“审核发放机构审核通过”。各审核发放机构于2019年12月2日前提交《2019年河北省第二批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纸质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审核兑付机构组织兑付评审
审核兑付机构制订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兑付材料抽检率不低于15%,必要时可扩大抽取比例。
审核兑付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拟兑付清单》,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科技厅。
(四)创新券工作平台做好支撑服务
完善平台相关功能,配合各工作机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三、其他
1.省科技厅将拟兑付清单在科技厅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兑付。
2.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职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