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有关要求,以及科技创新券使用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首批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范围
1.截止兑付材料提交截止日,已经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技创新券服务工作的服务提供机构;
2.与京津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的相关企业或团队。
二、兑付材料
各服务提供机构或相关企业、团队通过创新券管理工作平台提交以下兑付材料
1.《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创新服务合同。
3.企业项目自付资金银行往来财务凭证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4.服务结果证明及其它提供创新服务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检测结果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项目验收报告、鉴定意见、技术解决方案等。
5.承诺书(格式附后)。
6.涉及京津用券的,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负责人签章或团队负责人签章。
上述材料需在2019年7月30日前线上提交,同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一份报送到审核发放机构,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此次兑付。
创新券服务平台负责将上述电子数据及时导出,于8月5日前交兑付机构省科技投资中心。
三、有关要求
1.创新券工作平台,按照本次兑付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功能,做好支撑服务,确保创新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
2.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确保兑付申请项目真实且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相关技术服务资料完整,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收费合理。
3.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服务项目的真实有效。
4.各审核发放机构严格按照《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除对创新券的服务内容、兑付金额、提交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外,还需对发票、专利转让在国家有关部门网站上进行查询,确定查询结果与票据、专利转让一致。
通过审核的项目形成《2019年度河北省首批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于2019年8月3日前,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提交。同时,审核通过的兑付纸质材料一份寄送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
5.审核兑付机构认真履行创新券审核兑付工作职责,制订评审兑付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兑付申请材料抽检比率不低于15%。必要时可扩大抽取比例,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等。
审核兑付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拟兑付清单》,于8月25日前报省科技厅资源配置管理处。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不认真履职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