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按照《天津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工作方案》(津农组办发〔2020〕4号)、《天津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方案》(津农组办发〔2019〕7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农委〔2020〕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户家庭农场。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对于按照《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津农委〔2019〕51号)开展创建,并且经过复审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二)农户家庭农场。支持达到《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津农委〔2019〕56号)要求,并经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农户家庭农场,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支持内容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农委〔2020〕19号)、《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津农委〔2019〕51号)、《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津农委〔2019〕56号)要求,支持家庭农场在创建和培育过程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优质特色品牌建设等。
三、进度安排
请各区根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农户家庭农场培育结果,于12月15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并指导享受资金扶持的家庭农场完成新农直报系统的填报。
请各区在拨付资金时,优先拨付去年完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但尚未拨付资金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考虑今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为“支持的家庭农场数量占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比例大于等于68%”,请各区在拨付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金时,统筹使用,确保今年认定的每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均享受资金扶持。
请各区于12月20日前将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培育农户家庭农场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及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联系人:刘松翠 ;联系电话:88290701)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