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3-26 浏览:67次 来源:

各提名单位(专家):

  根据《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冀政办字﹝2018﹞25号)的精神,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范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五类。本次提名范围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

  二、提名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提名1项(具体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行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两种方式。

  (一)专家提名

  1.具有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近十年我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自2009年起)、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自2009年起)、纳入河北省“双一流”建设的大学校长、中央驻冀院所主要负责人。

  2.专家提名前请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只能提名1项本人所熟悉专业的项目,被提名项目信息公示时将一并公开提名专家。

  3.提名专家不能作为2019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全部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并应回避其提名项目的评审工作。

  4.提名专家须独立撰写所提名项目的提名意见,如有异议,提名专家负责协调处理。

  (二)单位提名

  1.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包括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部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企业,部分学术组织(附件1)。

  2.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并加强材料审查和把关。提名指标由奖励办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上统一公布,各奖种提名指标不可交叉使用。

  3.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单位和中央直属驻本地单位项目的提名工作;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内企业牵头项目的提名工作;省直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学术组织负责本系统项目的提名工作。

  4.各市提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比较集中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最高不得超过对其下达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指标的20%。

  5.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各提名单位不得额外设立门槛条件。

  6.提名单位如需增加用于企业牵头完成项目的提名指标,可向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已提名项目清单和拟增加指标的提名项目。

  7.未列入提名单位的相关领域学会、行业协会,如果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且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奖励办书面申请提名资格。

  专家提名申请(本人签字函)、提名单位申请增加提名指标(公函)、学会协会申请提名资格(公函),截至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

  三、提名条件及有关规定

  提名项目除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奖

  1.奖励主体是企业,该企业应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处于省内行业龙头地位,且综合实力处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并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2. 该企业近三年没有出现过违法、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实行奖励等级志愿和分级评审制。提名本年度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单位(人)应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授奖条件选择奖励等级志愿,奖励等级志愿分为:“仅一等”、“二等及以上”、“三等及以上”三个选项。项目受理公示之日起,不再允许撤回。当所选奖励等级志愿高于评审建议授奖等级时,该项目不予授奖。

  强化合作实效。对于合作报奖项目,支撑材料须体现合作的真实性和共同产出,突出共有成果产权,防止拼凑报奖和蹭奖。

  1.项目要求:

  (1)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不超过8篇);主要完成人均应在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须两年以上(2017年1月1日前发表)。

  (2)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项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三名主要完成人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成果的应用时间须两年以上(2017年1月1日以前应用)。

  (3)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均须有相关支撑材料;项目成果的应用时间须两年以上(2017年1月1日以前应用);土木工程类项目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2017年1月1日以前验收);医疗卫生项目中涉及临床医疗技术的,须提供五份能体现成果进行临床应用的典型病例。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供验收证书或结题证明材料。

  (5)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获批两年以上(2017年1月1日以前)的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审批的行业包括: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肥料、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

  (6)项目所使用的成果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代表性论文专著仅署名国外单位的,完成人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不是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的,须提供其知情同意证明。其它代表性论文专著,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不是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的,须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同意证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人未列入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须提供其知情同意证明。

  (7)合作报奖项目所使用的成果应体现共同合作产出。论文专著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中原则上均应有河北省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

  (8)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多渠道提名;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已在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不得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或同一年度在外省(市、区)提名的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不得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凡存在有关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以及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经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受理公示后提交评审但未授奖的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不得用于提名2019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提名,应该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9)软科学类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

  (10)涉密项目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

  2.项目完成人要求:

  (1)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2)2018年省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不能作为2019年度省三大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3)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4)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项目完成单位要求:

  (1)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单位。

  (2)各级政府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4.提名材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受理参评:

  (1)人员重复:同一人同一年度提名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所涉及的提名项目均不予受理;完成人是2018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名获奖人。

  (2)材料重复:项目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知识产权、论文专著等支撑材料)已获省科学技术奖励或已提交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但未获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提名不符合间隔时间。

  (3)不符合自然科学奖基本条件:完成人不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署名作者;代表性论文专著中有发表时间不足两年的(2017年1月1日以后发表)。

  (4)不符合技术发明奖基本条件:没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名完成人不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应用证明中成果应用时间均不足两年(均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应用)。

  (5)不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基本条件:应用证明中成果应用时间均不足两年(均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应用);土木工程类项目工程验收报告时间不足两年(2017年1月1日以后验收)。

  (6)不符合企业技术创新奖基本条件:企业不是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出现过违法、重大污染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

  (7)未按要求提交必备材料: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未提供项目验收证书或结题证明材料;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没有提交行政审批文件或批准时间不足两年(2017年1月1日以后批准)。

  (8)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第一完成人未在纸质提名书《奖励等级志愿》《代表性论文专著证明目录》《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承诺处签字;完成人未在纸质提名书《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承诺处签名且无说明;完成人工作单位、完成单位未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盖章;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盖章、签字;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未在《奖励等级志愿》盖章;主要完成单位名称与公章不一致。

  (9)电子提名书主件和纸质提名书主件内容不一致。

  (10)经专家组研究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提名程序

  (一)登录提名系统。提名单位(专家)和完成单位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系统(http://cg.hebkjt.cn)。

  (二)生成提名号和校验码。提名单位(专家)进入“奖励提名”后,选择“提名单位/提名专家”,使用奖励办发放的编号和口令登录系统,点击“生成提名指标”,将“提名号和校验码”告知完成单位,每一对提名号和校验码对应一个提名项目。

  (三)完成单位在线填写提名书。各完成单位进入提名系统后,选择“完成人/完成单位”,使用提名单位(专家)提供的提名号和校验码登录提名系统,按照《提名工作手册》中各奖种的填写要求在线进行填写,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在线生成电子提名书后提交,提名单位(专家)填写提名意见,进行提名后,完成单位点击“重新生成带提名意见提名书”,然后下载提名书进行打印、签字、盖章并将纸质提名材料按要求报送提名单位(专家)。

  (四)提名单位(专家)审核。各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按照《提名工作手册》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内容”,在线对完成单位提交的提名书进行审核、填写提名意见、确认提名,对纸质提名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并在纸质提名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提名公示要求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按照《提名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情况以及提名单位公示情况(网站截图、扫描件等)须在网络提名截止前上传到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系统。

  六、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纸质提名材料报送

  纸质提名书(主件、附件一并装订)一律用线绳左侧装订,不另加封面。附件材料须在页面右下角接续主件编写页码。

  1.提名单位报送材料:纸质提名书原件1套、提名项目汇总表1份(系统自动生成)、提名单位正式公函1份(其中,各市提名的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出具公函,雄安新区提名的企业技术创新奖由管委会出具公函)。

  2.提名专家报送材料:纸质提名书原件1套。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19年5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网上提名时间要求

  2019年4月1日提名系统开通,提名单位(专家)网上提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2时,提名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接收上传数据。

  七、其他事项

  (一)提名材料提交后不再接受补正,请提名单位(专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严格按照《提名工作手册》要求、逐条比对形式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和自查。

  (二)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的“历史论文专利查重”模块中,可自行查询提名项目拟用论文、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等支撑材料是否已在往年获奖项目中使用,严禁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重复使用。

  (三)提名材料提交后不予退回,除获奖项目原件存档外,其它材料均按保密规定销毁,请各单位自行做好提名材料存档工作。

  (四)提名单位的提名指标,将按照所提名项目形式审查通过率、项目获奖比例、项目异议及处理等情况,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