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河北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8-11-19 浏览:22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直有关部门:

  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我省科技创新活力,结合全省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现组织2018年度河北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自筹项目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全部科研经费,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用户注册、项目申请书填报、单位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等过程具体详见“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过程说明”(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hebei.gov.cn/-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线办理-项目申报过程说明)。

  二、申报资格要求

  (一)基本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或者河北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相关事项

  1.同一申请人最多申报1项。

  2.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中人员,不具备本次项目申报资格。

  3.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4.申报单位须对项目申请书中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5.归口管理部门要依据支持领域和申报条件等要求,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

  6.自筹经费项目严格按《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7.除各专项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项目的执行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专项申报指南。

  8.获得此次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在今后申报计划财政资助项目时,适用相关限项要求,即在研项目负责人(第一名)不能作为负责人或参与人申报2019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参与人(非第一名)在无其它在研项目情况下,仅可再申报2019年度不同计划类别项目1项。

  9.在2019年度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前,不受理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的申请。

  三、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6日。

  归口审核推荐时间:截至2018年12月8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截至2018年12月10日17:00。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