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申报2018年度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通知

时间:2018-10-12 浏览:53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四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增加到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为落实好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

  三、申报流程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提交省科技厅审核激活。账户激活后,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同时提供扫描件电子版一份)报送至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区。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地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科技厅行文推荐。

  四、有关事项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