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21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给予解除协议的处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近期,门头沟区、昌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进行了检查,认为上述两家单位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门头沟区、昌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17年6月1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北京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天寿康门诊部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