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2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给予中断执行协议六个月的处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近期,海淀区、丰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了检查,上述三家单位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海淀区、丰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17年6月5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新材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新材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城建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城建第四医院)、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六里桥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