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在创新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示范带动我省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工作指引》(冀科区〔2017〕10号),决定开展第三批创新型县(市、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县级市、设区市辖区。
二、申报条件
(一)建立区域创新领导协调机制。县(市、区)成立以县(市、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建立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机制。
(二)大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持续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比较突出。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创新能力较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势头良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四)科技创新体系比较完善。拥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科技服务链条完整。
(五)持续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和高技能技术人才,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就业人口受教育水平和科技人员比重不断提高,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加快聚集。
(六)产学研合作比较紧密。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产学研合作模式和载体多样,经常性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
(七)创新环境持续改善。县(市、区)政府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认真研究出台推进县域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省、市各项科技政策落实到位,创新创业氛围比较浓厚。
(八)科技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县(市、区)拥有较强的科技管理队伍,科技工作积极活跃,成效良好。
三、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按照《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申报。
(一)设区市科技局在统筹考虑本地区科技创新工作布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所辖县(市、区)申报河北省创新型试点县(市、区),并认真指导各县(市、区)填报有关材料。
(二)相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科学编制《河北省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区域概况,发展基础,建设目标,建设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认真填写《建设创新型县(市、区)指标体系表》、《县(市、区)科技创新基本情况表》。
(三)相关县(市、区)科技局将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交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后出具推荐函,报送省科技厅。
四、试点的确定
省科技厅对申报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结合实地调研考察的方式,研究确定创新型试点县(市、区)。
五、申报要求
(一)在县(市、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推荐上报,每个设区市推荐的创新型县(市、区)试点不超过2个。
(二)各设区市收齐申报材料后合并出具推荐函,于9月5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
(三)申请材料报送纸制件一式七份(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