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3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家圆医院等25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