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4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无法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先后终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近期上述2家定点医疗机构递交了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申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2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2家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丰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上述2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并在签订协议后加强上述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工作。
二、自2017年9月15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丰台区小屯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费用控制意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