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5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5〕28号)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家定点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主动申请终止履行服务协议。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7年11月1日起终止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6110181);
2.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医院(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台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7162041)。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