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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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发[2017]23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实施后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列入《目录》,以及《目录》中未纳入地方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的职业(工种),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按照2017年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规定,在2017年底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申请组织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逾期不再受理。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可由本市鉴定机构在2018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补考。

  二、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定点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以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于2017年12月1日前组织学员开展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可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于2017年底前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

  三、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承担补贴性培训的定点机构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指导辖区内单位做好《目录》公布实施的后续工作。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指导所属企业做好相应职业(工种)的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四、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院校要坚决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本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做好《目录》公布实施的后续工作。

  五、《目录》公布实施后续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