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时间:2017-11-13 浏览:36次 来源:

 京医保发〔2017〕59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调查核实,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药品管理混乱、申报数量与实际发生不符等问题,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规定及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违规行为发生期间,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其上级机构,存在对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监管不力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7年12月1日解除与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追回违规费用。

  大兴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2017年12月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在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2017年12月1日(含)以后在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给予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市通报批评。

  大兴区城镇车站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违规行为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违规行为的发生。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