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7〕72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5〕28号)文件要求,北京市顺义区第二医院二郎庙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岭卫生院白塔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岭卫生院徐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昌平区延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陵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昌平区延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北京市昌平区延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庄社区卫生服务站6家定点医疗机构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递交了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申请,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检查,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顺义区和昌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并加强对其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顺义区第二医院二郎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费用控制意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