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8〕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25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