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诚东方(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吴波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的公告

时间:2019-06-28 浏览:20次 来源:

吴波(身份证号码:120102196803280070):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你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因对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公安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作为依据,请你补正相关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书》编号:S112010220190234),在通过直接、邮寄或留置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本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