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8〕39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3号)文件规定,确定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外连锁店等369家零售药店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自2018年7月23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定点零售药店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药学服务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用药服务。
附件:2018年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