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 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 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点击数: 861 次 字号:小 大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央企入冀重大战略实施,不断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贯彻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央企﹝2017﹞882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7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在2016年基础上,继续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通过示范园区建设,以央企及其合资合作项目为核心,引导各方面建设资源集中配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园区产业聚集发展和转移承接能力,加快项目落地和建设进度,促进相关产业集群式、规模化发展,打造转型升级新动能。
对示范园区的支持资金分年度切块下达,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央企项目和上下游核心配套项目、承接央企下属公司转移、制约项目落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具体项目及后续管理、资金分配方式及数额由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统筹负责,但不得用于向投融资平台注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确定次年下达支持资金数额,对相关工作推进迟缓的停止后续资金安排,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支持资金。
(二)央企产业园。重点支持央企与当地政府合作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通过集中支持,加快园区建设进度,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培育一批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增长点。
对产业园的支持资金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央企项目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由产业园建设单位统筹使用。
(三)产业类项目。重点对2016年下半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央企合作产业类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照项目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引领带动作用等分档确定,由项目单位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四)央企合作事项。主要包括省政府与央企合作相关协议、省领导与央企集团领导会商确定的需省支持重大事项;央企高水平研发机构向我市迁移、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来我市落户,以及实施过程中当地政府在核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较大,申请省给予部分资金支持的。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园区。园区应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条件,将承接央企功能和产业转移、促进相关产业集聚作为园区发展主要方向,未来三年有明确的发展和工作目标、拥有一定数量的央企相关项目储备,推进保障措施有力。园区内已有一定数量央企项目落户,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特色,主要项目应技术水平较高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延伸带动性强。鼓励县(市、区)、园区给予配套安排。
(二)央企产业园。产业园应由央企作为投资主体,包含若干组成项目,有明确的产业方向、发展目标、建设和投资计划,首期项目已开工建设。
(三)产业类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方向,进展顺利。申报法人主体应为央企四级以上下属公司,在冀公司注册登记时认缴资金大于500万元。项目应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四)央企合作事项。所申报央企合作事项涉及的研发机构、投资项目应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落户实施对我市经济发展、全市相关行业领域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影响。合作事项所涉及核心项目应已签署相关协议、已开工建设或具备落地实施条件。所在市、县(区)政府已给予或承诺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受财力影响,确需省予以支持和帮助。
三、申报工作安排
(一)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申报材料编制提纲见附件。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产业园、产业类项目申报材料由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央企合作事项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申请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今年申报的示范园区、产业园内项目可同时申报产业类项目。
(三)在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河北”网址为http://www.credithebei.gov.cn/)上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接收其项目申报。
(四)请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公文报送规定联合行文,于8月6日前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纸质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附示范园区申报表、央企产业园申报表、产业项目汇总表),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同时附相关材料电子版。所报材料须符合格式要求,内容完整,附件齐全。
(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查,择优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市发改委央企办 王一枫 0317-2160953
市财政局经建科 崔增刚 0317-2022665
邮 箱:czsxtb@163.com
附件:
1.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申报表
2.央企产业园申报表
3.产业类项目汇总表
4.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5.央企产业园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6.产业类项目申报材料编制要点
7.央企合作事项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沧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