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互联网+”、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互联网+”、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点击数: 471 次 字号:小 大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渤海新区、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互联网+”、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6〕1164号)文件要求,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通知要求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时间。2016年9月26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5份(双面打印,附电子版PDF格式)正式行文上报我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资金申请报告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报报告及提供相关附件,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纸质的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和电子文本一致。
三、申报单位是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四、请你们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认真筛选符合申报方向、研发实力雄厚的项目。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对所报项目出具真实合规性说明(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符合条件项目的县(市、区)需出具相关说明(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9月26日前将说明传真至我委。扩权县的项目通过市发改委上报。
我委将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筛选,在同一实验室方向优先推荐省级工程实验室。
联系人:张平、刘华钊
联系电话:0317-2160721 0317-2160857(传真)
附件:
1.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互联网+”、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6〕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