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点击数: 400 次 字号:小 大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沧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沧市财建〔2015〕182号),现就申报2016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现代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仓储设施、粮棉油仓储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及农资配送物流等建设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重点支持为产业集群服务的研发设计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但原则上同一个产业集群三年内不能在不同年度为不同的企业申报项目,也不能连续推荐同一个企业。
(三)商务服务项目。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商贸流通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商贸服务设施、农产品市场、蔬菜交易市场等建设项目。
(五)健康养老项目,重点支持养老设施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建项目在沧州境内。
(二)项目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竞争力,优先支持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对当地服务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的在建项目。
(四)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已享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申报数量。每个县(市、区)一般不超过2个,运河区、新华区、渤海新区的申报申报数量可适当放宽。
四、时限要求。发改部门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务必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文件、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资金证明等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无申报项目的县(市、区)发改局要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发至市发改委服务业科。
联系方式:市发改委 于亚男(2160717 18330720707)
市财政局 崔增刚(2021321 13833730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