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6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6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点击数: 656 次 字号:小 大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央企入冀重大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6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312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优势产业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6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原则
(一)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综合考虑全市央企合作项目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央企人才集中、技术领先、产业高端、带动性强的优势,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载体,布局建设若干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通过示范园区建设,以央企及其合资、合作项目为核心,引导各方面建设资源集中配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园区产业聚集发展和转移承接能力,加快项目落地和建设进度,促进相关产业集群式、规模化发展,打造转型升级新动能。鼓励开发区建设央企合作“园中园”。
对示范园区的支持资金分年度切块下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央企项目和上下游核心配套项目、承接央企下属公司转移、制约项目落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等,具体项目及后续管理、资金分配方式及数额由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统筹负责,但不得用于向投融资平台注资。每年末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第二年下达支持资金数额。
(二)产业类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央企投资或合资合作项目,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电子信息、大健康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项目应技术水平先进,对市内相关行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工业制造业等行业筛选支持一批央企投资或合资合作的典型示范项目,项目应在信息化融合发展、节能降耗、生态环保、精细化管理、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对本行业技术进步、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基础设施(港口、铁路、公路等)、房地产、火电、粗钢、玻璃、水泥等类项目不予支持。
(三)院所校科技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与央企、国家和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成果转化、共建研发机构以及产业技术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促进“引智”与“引技”结合,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园区。园区应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条件,将承接央企功能和产业转移、促进相关产业集聚作为园区发展重要方向,未来三年有明确的发展和工作目标、拥有一定数量的央企项目储备,推进保障措施有力。园区内已有一定数量央企项目落户,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特色,主要项目应技术水平较高且拥有核心专利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延伸带动性强。鼓励县、园区给予配套安排。
(二)产业类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申报法人主体应为央企四级以上子公司,在冀公司注册登记时认缴资金大于500万元。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项目承担能力、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较好的银行资信等级。申报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开工或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来源明确可靠。项目应未获得过财政产业资金支持。
(三)院所校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现代农业等领域,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已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并已开始实施。省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不能用于土建工程。
三、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一)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按国务院、省政府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有关文件精神,产业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愿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院所校科技合作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示范园区申报程序。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市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申请报告由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产业类项目和院所校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请对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园区申请表和项目汇总表请于7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其余各项申报材料请于8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纸质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示范园区申报表、项目汇总表)、申请报告一式八份;电子版材料包括:示范园区申报表、项目汇总表、申请报告文字部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扫描件。表所报材料须符合格式要求,内容完整,附件齐全。
(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查,择优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市发改委央企办王玉成 0317-2160707
市财政局经建科崔增刚 0317-2021321
邮 箱:czsxtb@163.com
附件:
1.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申报表
2.产业类项目汇总表
3.院所校科技合作项目汇总表
4.央企合作产业聚集和转移承接示范园区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5.产业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6.院所校科技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沧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