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试点的通知

时间:2018-03-14 浏览:22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5号),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支撑能力。从今年开始省科技厅将抓好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试点,现将试点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的组织或机构。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试点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冀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河北,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河北,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原则上注册后运营 1 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二、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请书(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项目名称为“机构名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申请书附件

  1.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2.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4.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5.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7.近 3 年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8.近 3 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9.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10.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机构申报。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统一实行网上申报。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合规,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初审推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每市(管委会、部门)原则上推荐不少于2项,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到省科技厅。

  (三)组织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其他事项

  (一)经费资助。对遴选的新型研发机构试点择优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二)项目执行期。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三)动态管理。经过一段时期建设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单位,命名为新型研发机构。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限。2018年3月15日至3月19日。

  (二)资料报送。各机构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材料加附件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共5份加盖公章后,交各推荐部门。由各推荐部门将申请书纸质材料加附件材料于3月20日17时前送至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1201房,逾期不报送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