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09号)要求,经有关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初审推荐,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复核,现将审核合格的25家拟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1月15日至1月20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设立业务监督电话,如对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拨打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反映。
业务监督电话:83218375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