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法发〔2019〕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改革部署,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市公布第四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京政服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力社保系统减证便民工作,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累计取消证明事项及我市保留证明事项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各项办事指南。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知要求,在门户网站、公示栏上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保留证明事项,要逐项统一名称、主管部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等,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对不属于证明但名称为证明的要件,要按照“谁设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表述,防止因名称混淆引起办事群众误解。
二、坚决杜绝随意向申请人索要证明的现象。对已经取消和未纳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法律法规修订调整外,一律不得擅自增设证明;因法律法规修订确需增设的,要在法律法规公布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证明目录管理部门备案,纳入保留目录统一管理。
三、切实加强督导责任。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抓好本单位减证便民工作的落实,同时负责下级对口相关部门(科、室、所、站、点)的指导督促工作,在减证便民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可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
附件:1.关于北京市公布第四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2.市人力社保局累计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2016.1-2019.2)
3.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