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2-05 浏览:29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153号)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把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激励广大工作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干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 考核范围和内容及等次标准

(一)考核范围。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中进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考核内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等次标准。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为增强对工作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和考核等次标准具体化,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及步骤

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平时考核和定量考核为主。   

(一)动员部署。各单位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担任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单位人员,还要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总数的15%以内。超过比例的,须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使用优秀人员比例。各个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的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按各自参加考核的人数和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六)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以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或政府人社部门反映。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

(七)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被考核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 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2.不晋升薪级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3.不晋升薪级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关于挂职、见习等九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一)挂职、下基层锻炼、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组人员的考核,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观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调入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单位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七)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八)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九)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每年或创业期满应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审核及统计工作

(一)考核初审及统计工作一般由主管部门(一级局)负责。

(二)考核统计工作使用软件上传数据,并打印报表,审核备案报送纸质文档。软件使用方法可从我厅网站下载查询。

七、 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一把手要亲自抓。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考核奖惩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谋划,创新考核办法,严格落实责任,严明考核纪律,严把民主测评、等次确定、公示监督、考核备案等关键环节,保证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通过年度考核,增进团结,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二)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适合本行业、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意见办法,强化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的有效衔接。   

(三)考核时间。2017年3月底前,完成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安排布置考核工作,精心组织,按规定时间完成考核工作。

(四)考核备案。2017年4月底完成考核备案工作。省政府各部门、省垂直管理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考核工作方案、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考核工作汇总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省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由单位提前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说明原因;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说明原因。

八、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