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12-01 浏览:37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7年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按2:1:1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财政1:1比例分担。本次提标前原基础养老金仍按中央财政负担70元、省财政负担10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如2017年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则按中央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各地要按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政策宣传、预算编制、系统调整、资金拨付等准备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全省提标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