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工吕国春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0-04-24 浏览:40次 来源:

天津市华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4846707K):

你单位职工吕国春(身份证号:222403198211164137)于2020年3月31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S112010220200124)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S112010220200124)。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正在诉讼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中止时限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书》(编号:S112010220200124)。在直接、邮寄或留置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和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