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行为人下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文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劳动者本人或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人员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附件1),撰写《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件卷宗其他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备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卷宗应附以下材料:
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4.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并抄备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3)上签字,对于移送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到案件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要迅速进行立案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决定立案的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抄备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不予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连同案件卷宗材料在3日内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书面说明撤销案件理由,连同案件卷宗材料及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符合《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26号)基本要件的,应当先予立案再就相关证据进行侦查确认,必要时可商请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调查。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填写《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4),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复议,也可以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5),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填写《立案监督建议书》,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尽快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符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应当移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补充调查,符合向公安机关移送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符合移送条件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退回移送案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查处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件,经常性地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了解咨询固定证据、移送程序、立案和定罪标准等关键问题,不断提高案件查处移送质量。对于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期间,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要认真审查并依法办理,建议采纳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建议未被采纳的,及时答复或通知提出建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在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审查,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和逮捕、起诉、审判程序等情况共享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要采取集中学习培训、相互参与办案、列席案件庭审等方式,使相关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过程,明确各程序相关标准,促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移送和依法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