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0号)要求,切实掌握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政策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抽查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二、 检查内容
2014-2015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其他年度。
(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待遇核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是否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企业特殊工种年度审核制度是否健全;对离开特殊工种工作岗位5年以上人员资格审查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改制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查中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是否规范、齐全;职工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病退审批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和要求;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退休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档案和鉴定材料等问题。
(三)退休待遇核定情况。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是否存在非经审核审批纳入统筹并发放待遇情况;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违规修改个人参保缴费数据、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擅自扩大统筹项目支付待遇;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
(四)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留存和归档;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档案中关键材料缺失的,是否有其他合法、有效的佐证材料。
三、 检查方式
采取同级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省厅通过监管系统对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信息变更离退人员等异常信息进行筛选,并下发各地组织重点核查。
省本级、各市本级(含辛集、定州市)、县(市、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省对各市、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抽查面必须达到20%以上。
四、 时间安排
(一)8月15日前,制订检查方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报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8月16日—10月31日,开展省本级、市县自查和组织抽查。省本级自查由厅养老保险处会同省社保局实施,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提取省本级的疑点信息。各市县自查由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共同核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提取统筹区的疑点信息。
在自查过程中,省本级、市县要随机抽查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底退休审批原始档案,抽查量要不少于两年业务量的10%或200份,其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档案和因病(非因工)退休档案的抽查量不少于两年业务量的20%或50份。
省本级的抽查工作由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社保局配合。各市抽查工作由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等配合完成。
(三)10月31日前,省厅直查。省厅直查与省本级、各市县自查、抽查同步进行。省厅对承德、张家口、邢台和邯郸市市本级及所辖一个县(市、区)进行直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11月30日前,整改总结。省本级和各地上报专项检查整改报告及检查情况表。报告内容包括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情况、下一步改进建议及措施等(附件2-4)。
(五)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汇总全省专项检查报告及检查情况表,并报送部基金监管局。
五、 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检查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
(二)科学统筹,密切协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明确检查职责分工,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信息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并结合医疗保险信息核实办理因病(非因公)退休人员的就诊情况,必要时可以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学鉴定专家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强化追责。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办理退休审核审批业务和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均要依法依规查处,对于符合《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试行)》情形的进行约谈。
(四) 认真总结,完善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整改报告及检查情况表。要深入分析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流程,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