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劳发〔2019〕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构建新时代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促进北京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将《构建新时代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重点任务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8月12日
构建新时代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重点任务推进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构建新时代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重点任务推进计划如下:
一、实施组织提升行动,创新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系
(一)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各区力争在2019年底前建立区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带动乡镇(街道)、行业(产业)和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
(二)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基层延伸下沉。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道”要求,创新劳动关系基层治理模式,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产业比较集中的楼宇、街区、园区延伸下沉,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微循环工程,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精准化、贴身式服务,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风险。2019年,各区选取1—2个区域开展试点;2020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拓展。
(三)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构建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协(商)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在“三城一区”、争议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企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之间的联动共享,开展街乡“互联网+调解”试点和推广工作,丰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载体。
(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基层队伍建设。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基层协调劳动关系相关职能,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实际,探索通过工作下沉、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将劳动保障协管员纳入城市协管员队伍,打造一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协调劳动关系基层队伍。
二、实施用工规范行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五)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坚持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以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以稳定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激发企业活力、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法规辅导和业务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努力达到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覆盖、劳动合同普遍签订、用工行为合法规范的目标。
(六)探索新业态用工服务指导模式。跟踪新业态发展形势,针对新业态用工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开展新业态用工状况课题研究,探索新业态用工服务指导模式,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新业态企业、行业协会、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和探索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集体协商、政府协调等各方面的合力,指导和帮助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行为、防范和化解矛盾争议、促进新经济发展。支持和鼓励新业态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结合实际,协商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签订行业性集体协议,兜住新业态从业人员基本权益的底线。
(七)进一步增强集体协商实效。研究制定《北京市深化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规划(2019—2021)年》,确立未来三年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以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内容为重点,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为抓手,探索建立集体协商绩效评估机制,指导企业(区域、行业)开展集体协商,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效益,培育和推广一批集体协商典型。
三、实施风险防控行动,提高劳动关系源头治理能力
(八)建立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日常巡查巡访机制,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基层调解组织以及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辖区企业的日常联系和有关部门的及时沟通,重点关注新业态用工、规模性裁员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及疏解搬迁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等舆情社情,发现问题隐患,跟踪矛盾焦点,探索建立劳动关系风险预警通知书制度,逐步形成企业裁员报告,乡镇(街道)、区、市逐级监测报告,三方各家互动预警通报的工作机制,合力防范劳动关系风险。
(九)强化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和信息通报。各区要认真落实劳动关系风险信息报送制度,按照重大隐患马上报、典型问题定期报的要求,及时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家报送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其他各方通报。建立劳动关系形势研判制度,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季度都要分析研判本区劳动关系形势,查找问题隐患,研究明确工作思路。各区形势分析材料要及时报送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十)及时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对于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风险隐患和矛盾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约谈指导和协调联动,及时妥善进行源头处置和化解。出台要素式办案办法,制定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建立仲裁建议书制度,推动流动仲裁庭下基层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力度,完善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率。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覆盖范围,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健全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跨地区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四、实施权益保障行动,兜住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十一)打好治欠保支攻坚战。健全和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制,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施策的原则,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全流程管理、全环节管控、全周期联动”管理新模式,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强化用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对所招用职工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确保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建立健全“三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群体性讨薪事件。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列入本市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十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指标的评估论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独立调查、共同研议、政府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提供评估依据和实证参考。
(十三)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实施激励引领行动,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合力
(十四)研究制定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符合北京实际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同时,探索建立联合激励机制,对评选为国家级和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的,纳入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典型“红名单”,享受相关联合激励政策和服务,并作为企业代表参评劳动模范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国家和我市和谐劳动关系评选表彰工作为契机,根据中央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做好挖掘和选树先进典型工作,持续推进区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乡镇(街道)“双百双规范”单位达标命名活动,切实提升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社会认同度、企业参与度和职工支持度。
(十六)畅通企业和劳动者表达诉求渠道。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北京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市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平台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诉求。
(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以国家和我市和谐劳动关系评选表彰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构建首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劳动政策法规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展示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际成效、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附件: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
为构建新时代北京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明确符合北京实际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根据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高质量就业要求,结合《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如下:
一、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和区域两个部分,评价对象分别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区、乡镇(街道)等区域。
二、评价的原则和目的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坚持以三方主导、多方联动、自愿参与、逐级评价为原则,为企业和区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依据和参考,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开展,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和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
三、评价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四、企业指标
企业指标采取倡导性指标,分为基础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引导各企业对照标准,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一)基础性指标
1.劳动用工管理合法规范
(1)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公示或告知职工。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并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3)依法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4)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延长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6)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合法有效
(1)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2)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1)依法建立或参加工会组织。
(2)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3)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参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4.劳动争议调处及时有效
(1)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有效调处劳动争议。
(2)没有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情形。
(3)没有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4)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劳动、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升性指标
1.注重提升工资福利
(1)建立以工资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
(2)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3)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4)建立职工医疗互助制度。
(5)建立职工补充保险制度。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或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常态化的职业技能培训。
(2)建立和实施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待遇相挂钩制度。
3.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1)设立职工之家、职工书屋等,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2)建立职工人文关怀制度,每年为职工安排体检;关心职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讲座、培训等。
(3)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
(4)职工对工作环境、劳动条件、收入待遇、社保缴纳、休息休假、人文关怀等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获得政府奖励。
(2)媒体正面报道。
(3)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
五、区域指标
区域指标采用评价性指标,主要根据中央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部分),对各区、乡镇(街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评价。
(一)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健全
1.建立区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健全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向基层延伸。乡镇(街道)三方机制组建率达到90%(含)以上。
2.推进工会组织建设,辖区内工会组建率逐年提升。
3.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建设。
4.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
5.推动用人单位普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协(商)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建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覆盖面达到100%。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挥作用明显
1.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辖区内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2.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辖区内建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强化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定期研判劳动关系形势,及时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妥善处置和化解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和矛盾问题。
4.及时受理和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
(三)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1.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强化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无拖欠。
2.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5.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评价期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培训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指导和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会议。
(四)和谐劳动关系环境持续优化
1.积极部署和统筹安排本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能够完成本年度劳动关系重点工作任务。
2.广泛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各区每年年底前命名一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单位,各乡镇(街道)每年年底前命名一批“双百双规范”达标单位,本地区创建活动覆盖面达到50%(含)以上。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经验,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上全部加载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五)加分和减分事项
1.加分事项:
(1)三方机制组建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超过90%的,视情况加分。
(2)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获得市级或国家级奖励、媒体正面报道较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覆盖面超过50%的,视情况加分。
2.减分事项
(1)辖区内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或因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减分。
(2)未能完成年度劳动关系重点工作任务,视情况减分。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企业指标是乡镇(街道)和区级达标命名、市级和国家级评选表彰的基础性指标,对评选为国家级和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的,纳入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典型“红名单”,享受相关联合激励政策和服务,并作为企业代表参评劳动模范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域指标的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部分)和系统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