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3-14 浏览:48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和移送工作,切实担起相应责任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5号)和《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担负起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和案件移送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加紧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参照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内容及要求,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本地区联席会议制度,5月6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健全查询、咨询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欺诈案件期间,需核实被调查人相关信息的,可以书面形式(见附件1)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不便于查询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之日起,每月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健全案情通报和报告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发现或受理举报投诉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案件情况,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以要情报告的形式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效能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通知》要求,继续抓好《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作、提升效能,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附件:1.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信息查询函
       2.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理进度查询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