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14 浏览:29次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人社仲发〔2019〕146号

各区人力社保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质效,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用,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我市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建设

(一)强化争议源头预防

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全面推行典型案例发布、流动仲裁庭、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用工合规管理。推进企业依法治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对话沟通和争议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劳动纠纷隐患。引导企业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由此引发的争议纠纷。探索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管理特点的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和萌芽状态。

(二)增强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能力

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内部协商调处制度,完善内部协商规则,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鼓励和支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加强沟通协调、教育疏导,预防化解劳动争议。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协助用人单位与职工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二、健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

(一)构建多层次调解网络

强化设立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并实现全覆盖。发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优势,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调解室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深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以争议高发企业为重点,着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指导推动在大中型工业园区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商(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联动,积极推动情况互通、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实现争议就近就地化解。

(二)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

以培育示范调解组织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确保调解组织“有组织、有人员、有场所、有制度、有经费”,严格落实调解组织“五上墙(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行为规范)”制度。加强调解组织案卷归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司法等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力度

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人才信息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具有调解功能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争议调解工作。以纠纷调处专业化、精准化为导向,鼓励支持个人或社会组织创设劳动人事争议品牌调解室。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保障协管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扩大调解服务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建设

(一)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规范办案制度和仲裁管理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创新仲裁调解制度,推行仲裁院设立调解庭,开展案前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探索建立案件监督制度,加强办案监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坚持办案流程及庭审过程依法公开,逐步推行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加强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在案件多发高发区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二)优化仲裁办案程序

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进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升仲裁案件处理质效。严格执行仲裁终局裁决制度,进一步推行终局事项与非终局事项分别裁决,提高终局裁决比例。严格落实“护薪行动”,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可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措施,将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集体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机制,实现争议案件快速化解。加强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探索推进派驻仲裁庭建设,促进当事人维权便捷化。

(三)强化仲裁办案管理

深入开展庭审程序、庭审用语、庭审笔录规范活动,加强仲裁案件监督管理和质量评查,强化仲裁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仲裁办案专业化水平。健全仲裁办案指导制度,加强争议处理形势分析研判,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研讨和业务交流,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裁量尺度等方面的作用。健全京津冀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

四、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一)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

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对重大疑难的争议案件,可以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仲裁机构要加强案前引导,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仲裁机构要做好与辖区内调解组织的对接服务,强化业务指导,提升调解组织化解争议能力。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增强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实效性。

(二)加强调解与诉讼衔接

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争议案件,要先行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将“多元调解+速裁”纳入立案庭统一管理,扩大人民调解员常驻人民法院数量,将人民调解员编入调解速裁团队,按照一个调解速裁团队配备一至三名调解员的标准,建立统一的调解速裁团队模式,进一步充实调解办案力量,推动调诉对接工作全面深化。

(三)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

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联合业务培训等裁审衔接工作制度,重点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协助查证等制度的操作流程,推动调解仲裁与人民法院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合案例汇编等工作。夯实裁审交流平台,共同研讨疑难、复杂、新型、争议较大的案件和裁审衔接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

五、强化多元处理基础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

调解组织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争议情况配备调解员。设立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通过多种方式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案件多发高发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专职调解员配备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调解工作的,要合理确定服务费用标准,有条件的区专职调解员工资待遇可参照本市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各区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从业人员及案件数量等情况,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及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力量,足额保障并适时调整办案辅助人员待遇,有条件的区可参照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待遇确定。加强兼职仲裁员选聘,切实发挥兼职仲裁员作用。完善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职业保障与约束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推进行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业务精湛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队伍。

(二)提升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增加自助服务、要素式办案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功能,逐步实现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查询、线上送达和文书打印等服务。稳步推进“互联网+调解”工作,逐步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线上受理、线上分配、在线调解。在人力社保系统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与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提升服务当事人能力。

(三)依法保障调解仲裁工作经费

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级财政在工作经费中统筹安排调解工作经费,确保设立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正常开展,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落实调解法律服务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调解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

(四)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

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调解有基本工作场所和工作设施。设立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民生保障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调解室,并配备必要的办案和办公设备。根据仲裁案件处理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仲裁办事机构规模、办案场所和办案人员。加强仲裁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存储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等,并逐步合理配备安检人员和设施。仲裁员、记录人员从事仲裁活动时应着统一正装并佩戴胸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统筹推进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培训和指导,组织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用工、职工依法理性维权,推动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联动高效、处置及时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确保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