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5年度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6-01-18 浏览:41次 来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全面了解2015年全省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近期将组织对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5年度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5年7月1日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2015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四)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落实政策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2016年2月1日前,各服务机构进行自查。

(二)2016年2月1日-3月31日,各服务机构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相应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表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现有的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等材料;

4、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15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5、2015年度缴税情况证明;

6、人力资源服务台账;

7、其他需要检查的相关材料。

(三)2016年4月10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社局将本地区检查情况报告和《河北省XXX市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登记表》(附表2)加盖公章后报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在本级网站进行公示。

(四)2016年4月10日后,省厅将对各地年度检查工作进行调研检查。

四、检查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场地、设施、从业人员等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4.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6.年度内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7. 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违反国家和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年度检查不予通过,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正在审查处理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进行检查。

(三)逾期不办理年度检查手续的,按照《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把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抓手,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认真检查服务机构上报的相关资料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检查自受理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要结合此次年度检查,对本地区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排查,坚决清理取缔“僵尸企业”,建立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动态信息库,随时掌握所管机构的经营发展状况,更好地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

(三)各级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梳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省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反馈沟通,

 附件:1.《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河北省XXX市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登记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