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07 浏览:59次 来源:

国科发基〔2017〕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财务主管司局: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配置,夯实科技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经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国家科技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相关科技资源的存量和动态变化情况,摸清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家底,支撑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等科技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国家科技资源调查的主要对象为拥有财政投入形成科技资源的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建有国家级科研基地的其他机构。原则上,调查对象应是开展自然科学研究活动的法人单位;除特殊原因,行政机关、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艺术教育、职业教育等的法人单位,一般不纳入调查范围。
    国家科技资源调查内容主要为由财政投入形成的大科学装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库(馆、园、圃、场)等各类科技资源的状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不参加调查。
    2017年国家科技资源调查的标准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二、工作分工
    国家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组织的方式开展。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调查工作总体设计和统筹协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 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并对所属法人单位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利用;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所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并对所属法人单位上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利用,部门(地方)科技基础条件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中央企业所属科研机构的数据采集、填报、审核与汇总由平台中心组织。
    中央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http://www.nstic.org.cnhttp://www.escience.org.cn进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和汇交。地方及所属单位按照本地科技资源调查组织机构规定,进行填报、审核和汇交。
    已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继续沿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按照流程进行数据更新。新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登录用户名和口令另发。
    三、时间进度安排
    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包括数据采集与填报、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核查与整理以及数据公开与发布四个环节,详见附件3。
    1. 数据采集与填报(7月1日-9月30日)
    2. 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10月1日-10月31日)
    3. 数据核查与整理(11月1日-12月31日)
    4. 数据公开与发布(2018年1月后)
    四、注意事项
    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对照2016年报送科技部的填报单位名录,加强组织监督,确保相关单位认真完成本年度数据填报工作。有关填报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本单位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2.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编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发展报告》等系列报告,加强对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公开发布,推进科技资源数据的分级分类公开。科技部、财政部将加强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应用,把科技资源调查数据作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科技计划专项评审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3.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组织科技资源调查上报数据的核查工作。经核查,对存在故意瞒报、漏报等重大失误行为的法人单位,要给予公开通报。
    4. 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方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应加强对科技资源调查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同时制定有效措施,对所属单位中科技资源调查组织填报较好的给予表彰,较差的督促整改。
    联系单位: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联 系 人:高鲁鹏  赫运涛
    联系电话:010-58881112,58881163
    传    真:010-5888110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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