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资便字[2017]186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科学家:
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以及《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管理工作安排,2017年结题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即将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报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项目预算书》和批复的项目预算文件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科学家应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认真清理课题经费支出账目、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准确编报《973计划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科学家在审核确认《973计划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编制《973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编报前,请各单位认真阅读相关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为便于各单位编制申请报告,项目(课题)财务数据统计截止日为2017年8月31日。对于在统计截止日后发生的费用,请各单位在编制财务验收申请报告时加以说明。对于按照协议或合同等需要延迟的拨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各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编制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时加以说明,并得到项目首席科学家的签章确认。
二、积极组织课题财务验收审计
973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工作是财务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5年专项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课题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前,应在科技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行选择1家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最新确认的“十三五”期间承担科技经费审计的事务所名单已公布于科技部网站),5年专项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及保密课题将由我司安排相关审计工作。
审计报告必须由“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填报系统”打印,我司将根据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结合《973计划项目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和《973计划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以及在项目经费过程管理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财务验收意见,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科学家。对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三、其他事项
1.申报范围:2013年立项项目
2.系统填报。进入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http://finance.most.gov.cn),使用填报项目申请书时使用的账号登录,并选择973计划进行填报。
3.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必须通过系统打印生成,按照项目、课题顺序装订,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其他可以是复印件);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结题审计的,需同时提供课题审计报告五份(一份原件,其他可以是复印件);课题验收申请报告附件材料一份,按课题单独装订,加盖骑缝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每页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附件材料如涉及多个课题支出,请标注本课题支出内容。审计报告、附件材料与《973计划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一起报送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装订后统一报送科技部评估中心。
4.财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材料包括:正式预算书中《承担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复印件;课题外拨经费工作协议、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及全部记账凭证复印件;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明细账及单价10万元以上预算外设备记账凭证复印件;单价5万元以上预算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记账凭证及委托合同复印件;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明细账、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各5笔大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及发放签收单复印件;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文件及相关批复文件;课题承担单位权限范围内预算调整内部审批文件;针对中期检查、专项审计、巡视检查等管理环节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课题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关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补充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如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合同协议等)。
5.时间要求:系统申报时间2017年9月8日至10月10日,纸质材料务必于2017年10月14日之前寄送至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对于提交资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课题,经催报一次仍未补充的,仍继续按照既定程序组织财务验收,对于由此涉及的相关问题需要整改,以及相关经费被认定为结余资金的,由课题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6.联系方式: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7号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联系人: 王薇、张倩,联系电话:010-88231317,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010-88659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