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现决定对以下4家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523839,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2019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任xx、赵xx等127名劳动者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工资7199434.83元,拖欠任xx、赵xx等64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3602.09元。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0年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任xx、赵xx等127名劳动者工资7199434.83元,并加付赔偿金3599717.42元,支付任xx、赵xx等64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3602.09元,并加付赔偿金1226801.05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20年8月1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有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7NFL62,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38幢3层301。
2019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查: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拖欠陈x、马xx等11名劳动者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工资351797.97元,拖欠陈x、马xx等6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3777.79元。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0年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陈x、马xx等11名劳动者工资351797.97元,并加付赔偿金175898.99元,支付陈x、马xx等6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3777.79元,并加付赔偿金86888.9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20年8月1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北京新景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北京新景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MUDC0K,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46号北京金霖酒店514室。
2020年3月23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新景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 北京新景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姚xx、白x等67名劳动者2020年1月至3月工资720086.44元。2020年5月11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完全改正。2020年6月8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姚xx、白x等67名劳动者工资705086.44元,并加付赔偿金352543.22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20年7月16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罚款20000元。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以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6473148,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2019年12月4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程x、翟xx等217名劳动者2019年7月至12月工资15139963.58元。2020年1月17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完全改正。2020年4月3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程x、翟xx等211名劳动者工资13303185.02元,并加付赔偿金6651592.51元,同时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20000元。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以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