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省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第三批)的通知

时间:2017-11-06 浏览:31次 来源:https://kjt.hebei.go

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省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经认定的河北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服务;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四)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二、申报材料

  (一)机构简介;

  (二)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三)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

  (五)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和条件(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于11月10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及依托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纸质,一式10份)寄送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开展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机构进行公示,审核通过的机构将纳入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作为我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相关服务的科技创新券有效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纳入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单位,将不可再申领、使用创新券。

  (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三)按照自愿原则,请各申报单位注明是否加入创新券京津冀合作共享机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