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6〕2861号)《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京科发〔2011〕46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北京市科技专项结余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申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接补助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和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结余资金管理。
2.本通知结余资金是指课题和工作任务承担单位在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实施周期结束后,形成的净结余财政性资金,具体金额以经费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为准。
二、工作任务结余资金管理
工作任务应先缴纳结余资金后办理验收。完成结余资金缴纳是在任务到期3个月内完成工作任务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承担单位在北京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MIS系统)中完成北京市科技专项经费退款表填写并加盖承担单位法人公章,按程序完成退款后,方可提交市科委主管业务处室办理任务验收工作。
三、课题结余资金管理
1.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科技信用等级B及以上的课题,结余资金可留归承担单位使用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承担单位在收到经费验收审计报告后在MIS系统中完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备案表填写,一并作为验收材料在课题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市科委主管业务处室办理验收;承担单位应按照备案表承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虚列。
如承担单位确认结余资金不再用于科研活动,可自愿申请退回结余资金。承担单位在课题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北京市科技专项经费退款表填写,并加盖承担单位法人公章,提交市科委主管业务处室,按程序完成结余资金退款工作。
2.对于予以终止、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或验收之日时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科技信用为C及以下的课题,结余资金在确定终止、整改通过或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退款表,按照原渠道完成退回后,方可办理终止、验收等手续。
3.对于2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毕的课题,按照原渠道完成退回,不再另行审计。课题承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应于结余资金使用截止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结余资金决算表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在MIS系统中填写退款表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报送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并完成结余资金退回。
4.对于在2年内结余资金使用完毕的课题,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在MIS系统中予以确认,上传结余资金决算表(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主管业务处室应及时予以督促确认。
5.如结余资金实际支出与备案表承诺不一致的,承担单位应履行内部调整审批程序,作出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上传MIS系统备案。
6.课题承担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制,建立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法人单位内部公开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监督问责
1.市科委在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将承担单位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重点关注内容。
2.承担单位存在结余经费使用和管理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停止结余资金使用、追回结余资金、取消课题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涉及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记入信用记录;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