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23 浏览:19次 来源: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各区(功能区)科技局、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关于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8〕1号)(以下简称为《认定办法》)有关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工作,请各区(功能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企业

  范围:2014-2017年认定为技先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底,本年度应进行重新认定。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范围: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

  三、认定后可享受政策

  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及《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至证书有效期截止年度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认定。

  四、申报企业条件

  技先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服务。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五、申报时间

  常态化受理,重新认定与新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均为10月31日。

  六、申报方式

  (一)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企业申报入口,进行账号注册及资料填写并在线提交。

  (二)系统提交后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准备纸质材料,并向所在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各区(功能区)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要求,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已对技先申报材料要件进行精简,认定办法中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第(四)、(九)两部分材料允许企业不再提供。

  (三)企业将申报材料正本及推荐函报送至材料受理单位。

  七、评审及公示

  受理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报科技部备案,核发证书编号。

  八、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功能区)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宣传遴选工作。

  (二)市技先认定办委托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担我市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