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9-09 浏览:39次 来源:科技金融处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我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字),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9日

  附件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本市设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投资资金(以下简称“直投资金”)。为规范资金运作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从中安排直投资金,重点投资高风险早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构建相互衔接,覆盖科技型企业高风险早期、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直投资金不追求自身高收益,在企业成长初期投资入股分担创业风险,企业创业成功后,依企业发展阶段实施让利。让利安排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直投资金退出时依约定落实。

  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直投资金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直投资金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直投资金投资之日起6年(含)内,直投资金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利率为入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直投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6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和备案基金(以下简称“备案资本”)同期投资的,自直投资金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直投资金可将不超过备案资本同期投资额且不超过直投资金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资本,其余部分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直投资金投资之日起6年(含)内,直投资金可将不超过备案资本同期投资额且不超过直投资金30%部分,按直投本息转让给备案资本,其余部分按直投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6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直投资金,则直投资金可将全部份额一并优先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在经营过程中,被投企业投资各方认为难以达到投资预期时,经协商一致,直投资金可通过适当方式止损退出。

  第四条 直投资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备案资本或行政区(功能区)任意一方货币投资,直投资金投资额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第五条 被投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须在本市;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可先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承诺在获得投资后十年内不迁出本市。

  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应属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清晰;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项目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发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

  (二)项目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项目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

  (三)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直投资金优先投资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各行政区(功能区)重点支持的项目;备案资本同期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直投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联合制定直投资金管理办法。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作为直投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三)对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四)每5年对投资绩效开展评估考核,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安排。

  第七条 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投资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日常管理与运作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征集项目,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尽职调查。

  (二)组织行业专家开展项目咨询论证。

  (三)组建直投资金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四)洽谈投资协议,并代表财政资金按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出资持股。

  (五)建立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建立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已投资项目。

  (七)建立项目检查和报告机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进展情况。

  (八)实施投资退出与资金回收。

  (九)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直投资金理事会是直投资金的决策机构,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具体议事规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其中常任理事由投资、财务、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担任,并根据项目需要临时聘请技术类外部理事参加。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直投资金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直投资金投资入股协议核心条款、具体让利安排进行审议。

  (三)对直投资金投后涉及的重要管理意见、或有风险及股权退出核心内容进行审议。

  (四)审议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直投资金主要决策流程如下:

  (一)项目受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受理通知,由管理机构常年受理项目申请。

  (二)尽职调查。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同期投资的备案资本所做尽调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三)咨询论证。管理机构建立行业专家咨询机制,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对通过尽调的项目开展技术咨询论证。

  (四)投资决策。直投资金理事会对通过尽职调查和咨询论证的项目开展投资决策。

  (五)开展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理事会决策意见,细化投资协议,投资入股。

  管理机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90天内做出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通过的投资决策意见(决策意见一年内有效);专家咨询论证通过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就投资可能突破限额事项上报政府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投资决策。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在投项目投资额度的7%从直投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包干使用;在投资项目管理期间每年提取1%,最多提取3年,剩余在投资回收时一次性提取;6年内完成投资回收的,再奖励2%管理费。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投资发生的损失,对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尽职免责;投资损失由管理机构经第三方评估后核销,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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