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我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的若干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管理,建设职责分明、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专业化服务平台,落实就近办、马上办等政务服务要求,提升经办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外国人聘用单位和在津工作外国人服务,特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以下简称经办窗口)管理若干措施。
一、管理部门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是经办窗口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经办窗口设立的申请受理、评议核准,以及事项委托、业务指导、经办监管。相关区或委办局所属行政许可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是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主管单位),负责经办窗口的日常管理,以及人员安排、经费保障、设备配置、违规处置等职责。
二、窗口职责
(一)承接经办事项。经办窗口按照与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处室联合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接并开展相关经办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证件的换领、延期、变更、注销、补遗等业务,以及相关的数据汇总、工作总结、信息报送等配套工作。
(二)严格依规办理。经办窗口应按照《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1号)及《天津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操作规程地方标准》等文件规定,规范办理许可手续。
(三)加强内部管理。经办窗口应结合承接的经办事项,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及经办设备,制定并落实有关管理及服务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与监督,确保经办服务高效便捷。
三、窗口设置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来津工作外国人的分布等实际情况,本着“依托申请、合理布局、严格把关、联合监管”的原则,在现有区或委办局属行政许可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业务经办窗口的基础上,经严格程序,设置若干经办窗口。
四、设置条件
(一)拟设窗口所在区域来津工作外国人比较集中;
(二)相关直接主管单位具有设置经办窗口的意愿,具备窗口设置及运行所需的人员、经费、设备等必要的保障条件,并经所属区或委办局同意;
(三)相关直接主管单位所辖的服务窗口未曾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
五、设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经所属区或委办局同意后,由拟设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设立经办窗口的申请。
(二)现场勘察。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拟设窗口进行现场勘察。
(三)组织评议。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经办窗口设置评议会,对拟设窗口进行综合评议。
(四)同意设立。评议合格的,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同意设立经办窗口的确认函。
(五)签订协议。市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处室联合与经办窗口的直接主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主要职责、权利义务,经办窗口的主要责任、经办事项、具体要求等事宜。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经综合评估,可续签三年。
(六)对外公布。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窗口的经办事项及地址、电话、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
六、基础保障
(一)完善制度。经办窗口应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公布本窗口的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业绩考核、举报投诉、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
(二)公布业务。经办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及其网络平台,及时公布经办事项的办理流程、材料清单、经办时限等内容,并提供电子版下载渠道。
(三)配置设备。经办窗口应按需配备经办事项所需的专用电脑、打印制证等设备,并联通电子政务外网专线。
(四)配强人员。经办窗口所属直接主管单位应按照经办业务的需要,为经办窗口配备必要的高素质专职工作人员。
(五)落实经费。经办窗口所属直接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区或委办局,应围绕业务宣传、设备配置、人员安排及日常工作运行等实际需要,落实必要的保障经费。
七、日常管理
(一)组织培训。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举办许可经办事项的业务培训,经办窗口也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
(二)加强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直接主管单位应定期深入经办窗口,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及时协调解决经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严格管理。经办窗口应按照《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政务工作人员服务守则》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考勤、服务、纪律等各项规定。
(四)联合检查。市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加强窗口经办工作监管的具体措施,定期开展经办事项的比例抽检和随机抽查。
(五)社会评议。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满意度调查活动,及时对窗口的经办效率、服务质量进行评议。直接主管单位也应加强对窗口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开展相关评议评价工作,推动窗口改进服务、提升效能、提高质量。
(六)窗口撤销。因许可经办事项数量不足等因素,经窗口所属直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办窗口可予以撤销。
八、违规处置
(一)实行约谈通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日常工作以及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约谈经办窗口具体责任人及其所属直接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问题突出的,及时通报经办窗口单位所属区或委办局,并责令整改。
(二)中止经办业务。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经办窗口,暂停委托业务经办。突出问题未能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办窗口,中止履行经办窗口职责。
(三)严肃执纪问责。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经办中发现的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现象,会同经办窗口单位所属区或委办局依规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