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有关要求,积极依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托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二、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鼓励经费较少的科研团队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三、明确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的相关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建立完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助理岗位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科研助理岗位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设置、工作内容、人员信息、所需经费来源、列支标准、服务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服务协议等是科研助理列支劳务费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
高校毕业生是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充分认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市科技局将持续推进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全力为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做好服务。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