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 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 打造云南“双创”升级版,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 法》(国科发区〔2018] 30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 空间、共享设施、信息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 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 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是 指在同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 70% (含)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 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 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除专业型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为 综合型孵化器。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评价、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其辖区内孵化器的建设
指导和认定推荐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主要功能与建设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 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 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 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 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 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 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 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创新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云南建 设,为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 型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 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竞争力,推 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云南省内注册且注册地与 实际运营地址一致。正常运营满2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 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 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 不少于2个投融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 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 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 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有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 孵化器须拥有创业导师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 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 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 比例的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创业导师;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5家以上被认定为省 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专业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3家以上被认定为 专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8. 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专业型孵化器累 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 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有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集成电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 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800万元(含)以上;
3.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达200万元(含)以上;
4. 被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省内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 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 试验区内与周边国家共建的孵化器,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
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方面的要求降低
20%0
第四章孵化器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申报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 州(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 意见;
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进行材料评审、实地查 验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 示,以文件形式确认为“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对自身提交的申报材料、附件的合法性和 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 器参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 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科技部有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 统计(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 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 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孵化器资格:
1. 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经限期1年整改, 仍无法正常运营的;
2. 运营主体注销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达到认定条件的;
3. 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未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的;
4. 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 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须在3个月内向所在州 (市)科技局报告。经州(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不 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五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州(市)科技局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提升区域自 主创新能力、产业技术升级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的重要抓 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孵化器发展规划、 用地、财税等方面积极协调,及时共享省级孵化器有关信息,提 供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
第十八条支持和鼓励各地区结合当地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 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支持和鼓励具备 条件的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鼓励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 试验区内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共建孵化器,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 享,促进国内外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强 化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 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一孵化一加 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科技创业服 务品牌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定科 技经费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州(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孵化 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9月26日止,解释权归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企业孵 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工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