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等文件对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作出的明确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进行提示并进一步抓好落实,通知如下。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活动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或提醒;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确保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三、建立完整的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生成和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可靠,做到保存得当,不得丢失或不当转移,做到原始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四、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要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
五、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六、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所涉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八、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九、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活动任务时要对落实主体责任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
十、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主体责任履行存在较多问题的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