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申报2017年度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8-03-16 浏览:43次 来源: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运行[2017]324号)等文件要求,本市近日开展2017年度国家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方向

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示范、推广和产业化建设:

(一)桑蚕基地建设

(二)新产品研发

(三)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

(四)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五)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

(六)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

三、支持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支持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与六大类支持方向紧密相关且必需的研发、推广和公共服务项目,开展研究、服务及购置技术、设备、软件、资料和信息等。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资格

1、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上述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除研发机构外,上一财年茧丝绸产品销售额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从事茧丝绸行业经营活动3年以上。

6、对于申报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的项目需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7、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和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8、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9、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当具备茧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及以上技术及服务机构资格。

10、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结构优化和产业提升要求,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对茧丝绸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意义。

2、项目申请单位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验或技术生产或组织基础。

3、项目具有一定成熟度、可在或已在行业中推广。

4、鼓励产学研联合攻关,积极推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发及示范应用。

(三)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文件(请注明申请项目所属类型)。

3、项目实施方案(品牌建设类项目需有长期的规划、定位、形象以及扩张等具体内容,市场开拓类项目需有明确的量化目标)。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

6、项目承诺书。

7、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8、企业如历年申请过该项专项资金,涉及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

1、研发性、推广性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关专家关于项目完成预期目标的书面认证。

2、产业化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认证,或相关专家关于主要指标达到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的书面认证。

(五)报送要求和时限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有目录和页码;封面要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

请于2018年3月30日17:00前报送市商务委(运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