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7-27 浏览:46次 来源: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中捷农务局、南大港农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21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印发2020年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22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任务。要按照省《通知》要求以及附件中各项目省级实施方案下达的工作任务、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按规定进行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与承担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同时制定本级承担项目的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需委托第三方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第三方进行方案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于2020年8月7日前,以正式文形式报送到市局相关业务科站,详细要求与市级对口业务科站联系。

二、市局属有关单位工作任务。一是负责制定由市本级具体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二是负责对本行业条线管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或审核。按程序上会审议通过后,填报《2020年中央______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局资金管理科。资金管理科负责汇总全局相关项目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签批后,统一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分别送达局属各相关业务单位。局属各相关单位将市局文件、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送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对应业务处室备案,详细要求见省厅文件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三、工作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各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并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4日